【摘要】为规制权利人异化"通知"规则功能,平衡权利人、电商平台及平台内经营者利益,《电子商务法》第42条第3款首创性引入"恶意错误通知"概念并对其发出者要求承担"加倍赔偿责任",然上述规定对"恶意"与"错误通知"概念语焉不详。为避免该条款在司法实践下被误用,澄清其含义及法理实有必要。文章在对"恶意"与其他过错形式比较并结合司法实践考量后认为,第3款之"恶意"是对具惩罚性质"加倍赔偿责任"的主观考量,应采取"明知+不正当竞争动机"标准;而"错误通知"则是对事实的陈述,其构成不应包含主观要件。
【关键词】
《建筑知识》 2015-05-12
《中国医疗管理科学》 2015-05-12
《中国医疗管理科学》 2015-05-12
《中国医疗管理科学》 2015-05-12
《中外医疗》 2015-07-06
《现代制造技术与装备》 2015-07-06
《重庆高教研究》 2015-06-3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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